《北京上市公司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2022年8月修订)业经2022年8月30日召开的协会2022年临时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北京上市公司协会
2022年8月31日
北京上市公司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
(2022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北京上市公司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监事会及监事依法行使职权,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北京上市公司协会章程》(2022年5月修订)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对会员大会负责;监事应当认真、勤勉地行使本协会章程所赋予的权利,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协会利益。
第二章 监事会
第三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监事会换届程序与理事会换届程序相同。
第四条 监事会由9名监事组成。
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监事长是本会的负责人之一。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六条 本会监事长以外的其他负责人、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每年审查本会会费使用情况,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和声誉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督促本会及理事、负责人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八)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八条 监事有知情权,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会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刑事犯罪记录;
(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决的;
第十条 监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长办公会及秘书处。
本会各组织机构应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一条 监事会对会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年终对会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同时向北京证监局报告。
第十二条 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监事会报告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其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监事、秘书长协助监事长开展工作。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监事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有权要求监事长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的决议与临时会议的决议均属监事会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 监事长不能主持监事会会议时,由参会监事推举一名监事主持会议。
第十六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三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通知内容包括会议的议题、时间和地点等。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如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授权委托代表代为出席并表决。每一名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每位参与表决的监事均应在决议上签名。
第十七条 监事认为必要时,可要求本会有关人员参加监事会会议,回答监事会会议议案相关问题。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本次监事会会议结束前对本次监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监事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作为协会档案由秘书处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九条 本协会监事会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内容包括:
(一)标题:北京上市公司协会第X届监事会第Y次会议。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通讯表决召开方式除外);
(五)每一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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