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上市公司协会理事会工作规则》(2022年8月修订)业经2022年8月30日召开的协会2022年临时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北京上市公司协会
2022年8月31日
北京上市公司协会理事会工作规则
(2022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北京上市公司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理事会及理事依法行使职权,确保理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北京上市公司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理事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应当认真、勤勉地行使本协会章程所赋予的权利,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
第二章 理事会
第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40人,不得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第四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所在公司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坚持规范运作和诚实守信,经营状况良好,在日常监管中无重大违规记录;
(三)所在公司具有相应的规模、坚持规范、诚信,并在北京辖区上市公司范围内有较大影响;
(四)本人有相应的领导水平和工作能力,热心本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有能力为会员服务,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3个月,经征求行业管理部门意见,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经征求行业管理部门意见,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征求行业管理部门意见,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六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七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八条 理事的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民主决策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安全责任制度、捐赠公示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工作人员聘用制度、业务培训制度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表彰和处分会员;
(十四)决定本会办公住所的变更;
(十五)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和会员单位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六)执行北京证监局授权或委托的各项工作;
(十七)决定其他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征求行业管理部门意见,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十二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十三条 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十四条 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长办公会及秘书处。
第三章 理事长
第十五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经征求行业管理部门意见,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十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经征求行业管理部门意见,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审计机构的选聘需征求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一条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理事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
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
第四章 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现场会议,不得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经理事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三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理事,通知内容包括会议的议题、时间和地点等。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如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授权委托代表代为出席并表决。每一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每位参与表决的理事均应在决议上签名。监事和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本次理事会会议结束前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理事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作为协会档案由秘书处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会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内容包括:
(一)标题:北京上市公司协会第X届理事会第Y次会议。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理事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理事发言要点(通讯表决召开方式除外);
(五)每一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内容与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协会章程之任何一款内容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章程为准。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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