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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审议披露要求及违规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22-06-09 来源:他山咨询 作者:田晓楠

摘要:简述:本文根据证监会于2022年5月31日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的通知》等有关规则,对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相关披露和审议规则进行梳理,同时对违规案例进行分析,以便于大家理解相关监管规则。

2022年5月3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上市公司与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的规范性进一步明确了监管要求。

本文根据《通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规则,对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涉及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相关披露和审议规则进行梳理,同时对违规案例进行分析,以便于大家理解相关监管规则。

一、什么是财务公司

《通知》提到,上市公司与财务公司发生业务往来,还应当遵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条明确了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财务公司的监管权力。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是规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行为的主要部门规章。

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二条,财务公司“是指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同时第二章规定,财务公司的设立、变更应当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

二、财务公司关联交易定义

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关于财务公司的界定,上市公司的财务公司通常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涉及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与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及上市公司控股的财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交易。

三、财务公司关联交易审议及披露要求

(一)审议标准

1、上市公司与存在关联关系的财务公司发生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应当以存款本金额度及利息、贷款利息金额等的较高者为标准适用沪深交易所主板/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2、上市公司控股的财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应当以存款利息、贷款本金额度及利息金额等的较高者为标准适用沪深交易所主板/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审议要求

上市公司在审议财务公司关联交易议案本身时,还应同时审议以下议案:

(1)上市公司与关联人拟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

(2)对存在关联关系的财务公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

(3)公司制定的以保障资金安全性为目标的风险处置预案。

金融服务协议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财务公司在协议期间发生有关风险情形,且上市公司拟继续在下一年度开展相关金融业务的,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应当重新签订下一年度金融服务协议,充分说明继续开展相关金融业务的主要考虑及保障措施,并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三)后续披露要求

1、当出现风险处置预案确定的风险情形时,上市公司应及时披露;

2、上市公司发布半年度报告时,应同步披露风险持续评估报告;

3、上市公司发布年度报告时,应同步披露以下文件:

(1)风险持续评估报告;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当年度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专项说明;

(3)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在持续督导期间就当年度金融服务协议条款的完备性、协议的执行情况、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的执行情况,以及上市公司对上述情况的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

(4)独立董事就财务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是否公平、上市公司资金独立性、安全性以及是否存在被关联人占用的风险、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发表的明确意见。

(沪市科创板及北交所未对财务公司关联交易审议标准及具体披露要求做出明确规定。)

四、各方责任和义务

(一)上市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1、上市公司不得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五条第(二)款规定,通过与财务公司签署委托贷款协议的方式,将上市公司资金提供给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2、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以保障存放资金安全性为目标的风险处置预案。关联交易存续期间,上市公司应当指派专门机构和人员对存放于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状况进行动态评估和监督。

3、上市公司董事应当认真履行勤勉、忠实义务,审慎进行上市公司与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的有关决策。

4、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上市公司与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符合经依法依规审议的关联交易协议,关注财务公司业务和风险状况。

(二)控股股东等关联方、财务公司

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支配地位强制公司接受财务公司的服务,应当保障其控制的财务公司和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2、财务公司应当加强关联交易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协助成员单位通过关联交易套取资金,不得隐匿违规关联交易或通过关联交易隐匿资金真实去向、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3、财务公司应及时将自身风险状况告知上市公司,配合上市公司积极处置风险,保障上市公司资金安全。

五、违规案例分析

(一)关联方通过财务公司隐性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辽宁证监局于2019年7月对YKG(600317)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将日常经营资金归集至控股股东控制的财务公司,由财务公司进行集中收付的情形。公司作为财务公司的成员单位,为财务公司提供了绝大部分的流动性来源,其中2017年末归集资金16.95亿元,占财务公司归集资金的43.74%,从财务公司获取贷款3亿元。2018年末归集资金30.43亿元,占财务公司归集资金的73.68%,获取贷款4.5亿元。资金贡献率与从财务公司获得的贷款比率严重失衡。在相应年份,公司向财务公司归集大量资金,而财务公司将大多数资金用于向集团内其他公司提供贷款,导致其剩余资金无法覆盖公司贷款需求,客观上促使公司从外部金融机构进行融资,增加了公司相关资金成本。上述行为形成了关联方隐性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上交所对YKG控股股东予以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对上市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二)当财务公司出现风险处置预案披露的风险情形时,公司未及时披露

2020年7月25日,DXGD(000413)披露《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问询函(公司部问询函〔2019〕第171号)的回复说明》称,由于东旭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出现流动性困难,未能满足公司2019年11月18日提取中期票据本息兑付资金的需求,公司已于当日启动《关于在财务公司开展存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根据相关规定,上市公司与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存续期间,如财务公司出现风险处置预案披露的风险情形,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0年7月25日才对外披露相关事项。

深交所对DXGD出具了监管函。

(三)公司违反前期有关财务公司存款余额上限的相关承诺

2012年5月16日,HBZY(600812)披露关于对纳入收储范围的土地及相应房产、商标许可使用、避免同业竞争等事项作出安排的公告,对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非公开发行所涉事项安排进行披露。其中,公司承诺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不高于财务公司向公司发放的贷款余额,即在财务公司的日均存款余额不高于财务公司向公司发放的日均贷款余额。但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为40.70亿元,而财务公司对公司无贷款。公司2020年末在财务公司存款金额高于财务公司向公司发放的贷款金额,违反前期承诺。同时,公司存在在财务公司存款超出审批额度,但未及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的违规行为。

上交所对HBZY及时任副董事长、时任总经理、时任财务总监、时任董事会秘书予以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结合上述违规案例以及通过查阅沪深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发出的问询函件,我们认为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涉及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时,上市公司和集团公司等关联方应加强以下几方面的规范运作:建立健康有效的关联交易运行机制及监督机制,确保上市公司资金使用自主权和资产、财务的独立性,避免资金占用;开展的存贷款业务比例应匹配,存贷款利率应公允;建立系统的资金风险防范制度与风险控制措施以保证资金存放的安全性;对超出审议额度范围的交易及时审议,对发生的风险事项及时披露,避免出现未审先行、信息披露不及时的违规行为等各方面。


(本文由他山咨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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