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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股票公开发行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4-08-05 来源: 作者:
                  (1993年3月18日 证监研字[1993]19号)


  为了保护投资公众的利益,向投资者迅速、准确地提供股票公开发行与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中有关加强证券市场管理,保障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要求,现将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信息披露的授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根据专业性、及时性及覆盖面等方面的要求,指定×××为刊登公司必须披露的各类信息的全国性报刊。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须至少在前述一家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刊登招股说明书概要和上市通告书概要。上述概要的字数均不超过1万字。在距最新财务报表截止日期不超过180日内即在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或在发行期结束后30日内即在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其上市通告书的内容可从简。

  已上市公司中期报告摘要和年度报告摘要、收购通告书(字数均不超过5000字)及公司认为应披露的重大事件报告,须至少在前述一家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刊登。

  在发行期间(自招股说明书公布之日起至承销结束止)的其他文件,如股票发售办法、承销期的起止时间、发售网点的地址、交款时间和地点、交款办法等,也须及时在前述一家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披露。采用抽签方式的,还须公布抽签办法和中签号码。

  本条所述信息,公司除应在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刊登外,也可以在发行地、上市地选择适当的地方报刊刊登。

  三、信息披露的要求

  信息披露要及时、准确。公开发行股票前,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一经接到股票发行公司要求刊登的招股说明书概要,必须在两日之内予以刊登。发行期间的其他文件(包括中签号码),须在接到后次日内予以刊登。

  公司要求刊登的上市通告书概要,指定的全国性报刊须在接到后两日内予以刊登。公司在交易所交易后,凡要求在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刊登的重大事件消息,应在接到文稿后次日内予以刊登。随后编制的重大事件报告,应在接到报告后3日内予以刊登。公司要求刊登的收购通告书、中期报告摘要和年度报告摘要,应在接到报告后3日内予以刊登。

  凡上市公司或其承销机构要求刊登的信息,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必须准确无误地按照原文刊登。指定报刊违反前述要求,导致投资人利益受到损失,要负赔偿责任。

  公司披露的信息关系到证券市场的稳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工作人员中有机会接触到尚未公开信息的,在报刊出版当日8时之前,必须严守机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人泄露将要公布的信息的内容。如有泄露,一经查实,对责任人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理,同时取消该报刊的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刊的资格。非指定报刊的人员在刊登公司披露的信息时违反规定,也须按有关法规追究其责任。

  四、信息披露的管理

  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在公司信息披露方面必须接受证监会的监督和管理。如违反本通知的规定,证监会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取消其信息披露指定报刊资格。

  指定报刊刊登公司要求披露的信息,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各报刊对商业广告的收费标准。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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