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投资者对企业可持续发展信息需求日益增加,与之矛盾的是全球依然缺乏统一的披露框架。针对此困境,2021年11月,IFRS(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宣布成立ISSB(国际可持续发展准则理事会),旨在制定全球通用的ESG披露指引,以满足投资者ESG信息需求。
ISSB在今年3月发布了IFRS S1(通用)和IFRS S2(气候相关)信息披露草案,并向全球的政府部门、智库、相关专业机构征询意见。今年11月,中国证监会就两份草案回复了修订意见。
本文将对证监会的回复函进行解读,并以此为基础,分析A股可能引入的ESG信息披露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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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情况
证监会一共向ISSB提交了四份回复函,其中第一份文件对两份草案提出整体性的修订意见,第二和第三份函件针对IFRS S1(通用)和IFRS S2(气候相关)草案提出更为实务性的意见,第四份文件针对《附录二——行业披露要求》进行了评价。
总体而言,证监会的意见可以总结为“循序渐进、中立客观、实践至上”。
循序渐进:需要考虑到不同国家/地区信息披露主体的能力与数据基础,逐步引入自愿、半强制乃至强制的要求,不宜同时上马。
中立客观:作为一个全球性的可持续信息披露框架,应保持中立客观,更多体现对发展中国家的包容性,避免采用带有政治倾向性的行业标准。
实践至上: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本质在于引导企业践行可持续发展观,初期披露任务不宜过于繁重,避免引发“披露大于实践”本末倒置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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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关注
强调成效(achievement),突显“双碳”任务的紧迫性
反观,我国从“达峰”到“中和”的时间远远短于欧美国家,仅仅规划了30年的时间窗口。中国经济仍处于上升阶段,工业化、城市化进程有序推进,要在更短时间内实现碳排放与经济发展的脱钩,意味着减排成效将更加密集地出现。
减排成效依赖于“国家—行业—组织”协同发力。在组织层面,建议公司在日常管理中,有意识地统计绿色运营所带来的成效,及时将效益同利益相关方进行汇报。
参考
成效类指标(部分)
证监会建议,“公司每年对议题的实质性进行评估,衡量议题重要性的标准应相对稳定并保持一致。”
对于实质性议题的认识应该从两个层面着手。第一、议题本身是一个持续变化概念,它受世界局势、国家政策、行业趋势、公司战略等因素影响,这也是为什么企业应该定期对实质性议题进行更新,并加以说明。第二、尽管公司需要定期对议题进行调整,但对实质性的判断基础应当相对稳定甚至透明。这对于信息的可比性非常重要。相对于年报成熟的信息框架,目前公司在披露ESG信息时的自主裁量权更大,这可能导致报告“一年一个样”,这与公司实际工作的延续性相悖。
因此,我们建议上市公司在披露ESG信息时,关注以下几点:
及时了解利益相关方提出的期待与诉求
总结分析实质性议题的方法
围绕议题构建可衡量的指标体系
持续统计并定期披露指标绩效
强调前瞻(predictive),与年报形成有效互补
证监会认为,“公司的ESG/可持续发展报告包含更多前瞻性的信息。”
年报侧重于对企业过去一个时间段的经营效益的总结,而ESG报告则会在此基础上,增加更多前瞻性、预测性、规划性的描述。
投资者在阅读企业财务报告时,基本能满足“知其然”的诉求,也就是“做得怎么样”。如果希望进一步到“知其所以然”,也就是“是如何做到的”,ESG报告往往是重要的信息来源。
这是因为财务指标反映的是结果,ESG所代表的企业软实力则是实现结果的方式及其可持续性。
可持续性反映了企业未来的利润增长空间及现金流情况,而后面这两个因素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当期估值水平。读者可以通过ESG信息深入企业内部,深刻洞察企业发展理念,以及在理念所引领下所采取的行动,进而判断其可持续性。
因此,我们建议上市公司在披露ESG时,可着重阐述企业如何将ESG理念融入商业设计中,设置ESG项目绩效目标,定期披露目标的完成情况,让ESG/可持续发展理念作为企业面向未来的行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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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以上是他山咨询根据证监会回复函做出的预测性分析,上市公司在披露ESG报告时,还应以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规则为准。
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ESG信息披露框架,与探索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估值体系息息相关。中国经济发展阶段、资源禀赋和文化习俗同发达国家的状况存在差异。
这其中包含了重新认识中国公司助力国家战略、响应共同富裕等实践的社会价值,以及深刻理解党建在公司治理当中发挥的特殊作用。
未来可预见的是,ESG信披指引大概率不会一蹴而就,一味照搬或模仿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和标准并不合适,建立健全完善的ESG披露与评价体系,必须要走与中国国情相符的可持续发展之路。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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