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GDR的基本概念及市场现状
全球存托凭证(Global Depository Receipts,以下简称“GDR”),是由存托人签发、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上市公司的股票为基础证券,在英国、瑞士、德国等国家的资本市场发行并上市的,代表该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
与现在主流的再融资工具——非公开发行股票相比,GDR的优势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审核周期短 | GDR的审核周期较短,从首次披露相关公告到GDR上市周期一般需3至5个月,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平均周期约为7个月[注]。 |
发行价格较高 |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而GDR的发行价格原则上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基础股票收盘价均价的90%。 |
融资币种丰富 |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融资币种仅为人民币,而GDR的融资币种包括瑞士法郎、美元、欧元。 |
发行对象范围更广 |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主要为境内合格投资者,且数量不超过35名。GDR的发行对象符合境内外相关监管规则的合格投资者,数量不限于35名。 |
募集资金使用更灵活 | 目前法规对于发行GDR募集资金的用途无特别限制,而对于董事会未确定发行对象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要求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 |
转让限制较少 | 对于认购GDR的境外投资者(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除外)而言,在GDR发行上市后即可在境外交易所交易GDR,且自GDR上市之日起120天后还可选择转换为境内A股流通,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锁定期为6个月。 |
无融资间隔期的限制 | 非公开发行股票要求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18个月。GDR对此暂无明确规定,根据相关市场案例所示,发行GDR不受再融资间隔期的限制。如杉杉股份(600884)于2021年12月28日收到了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后又于2022年4月18日召开了董事会审议了发行GDR相关事项。 |
注:根据2022年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案例统计。
自2019年6月份沪伦通启动以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共有12家上市公司发行了GDR,总计融资额约为90亿美元,其中2019至2021年仅4家上市公司发行上市了GDR。今年启动GDR项目的上市公司数量明显增加,截至2022年12月20日,仅今年下半年已经有30家上市公司经董事会审议了发行GDR的相关议案,并且除已上市交易的巨星科技(002444)外,已有12家上市公司的GDR申请事项获证监会受理。
除少数上市公司选择将伦敦作为GDR上市地,更多的则选择瑞士为GDR上市地,本文以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瑞交所”)发行GDR为例,简要介绍GDR发行上市的要求、主要流程及相关的信息披露要求。
二、发行上市的要求
GDR发行上市需要满足境内层面和境外层面的双重上市条件,具体如下表所示:
境内层面 | 发行价格 | 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均价的90%。 |
发行数量限制 | 发行数量不得超过中国证监会批复的数量上限[1]。 | |
转换/转让限制期限 | 自GDR上市之日起120日内不得转换为境内基础股票;境内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GDR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 |
负面清单[2] | 发行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在境外发行存托凭证; 1. 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3. 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4. 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境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5. 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6. 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 7. 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 |
境外层面 | 例如瑞交所[3] | 1. 发行人的设立、公司章程必须符合发行人所在地所适用的相关法律; 2. 发行人存续至少满3年,根据指令豁免的新设公司除外; 3. 发行人必须就申请上市前的三个完整财政年度编制符合财务报告标准(可选中国企业会计准则[4])的年度财务报表; 4. 发行人需任命审计师并向瑞交所报告任何有关审计师的变动情况; 5. 首个交易日总股本至少达到2,500万瑞士法郎(约为1.9亿元人民币[5]); 6. GDR发行人在所有已发行GDR中至少有20%为公众持有,且这些公众持有证券的资本总额至少为2,500万瑞士法郎。 |
注:
[1]. 目前已发行上市的GDR案例的发行数量都在发行前总股本的10%以内。
[2]. GDR负面清单中的情形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负面清单要求完全一致。
[3]. 《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对发行人、存托人、存托协议、GDR四方面提出具体规范,本处主要列示了对发行人的要求以及对GDR中关于公众持股数量的要求。
[4]. 瑞士证券交易所网站明确说明了接受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作为上市公司发行GDR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财务报告标准。
[5]. 以2022年12月20日的汇率计算。
三、发行GDR的主要流程
GDR的发行涉及境内及境外的双重审核程序,其基本流程与非公开发行股票类似,上市公司在完成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及配套制度建设后,需要向外部监管机构申报并通过相应的审核程序,只是外部监管机构包括境内外的证券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
下图以上市公司以其新增发行A股股票为基础证券在瑞士发行GDR为例,列示了GDR发行上市的主要流程:
如上图所示,GDR的发行主要分为准备工作、内部决策程序、外部审核程序和发行上市四个阶段:
(一)准备工作
项目启动前的主要工作为筹划发行事项、聘请相关的中介机构和准备相关文件资料等。
(二)内部决策程序
发行人需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审议通过GDR发行上市相关事项,包括发行方案、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如涉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决议有效期、授权董事会处理发行上市相关事项、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投保招股说明书责任保险(如需)等。发行人还需要对公司章程及三会议事规则等进行修改以符合境外上市要求,并制定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相关的保密及档案管理制度。
(三)外部审核程序:
1. 境内审核程序
(1)中国证监会审核程序[注]
发行人需将GDR的申请材料提交中国证监会进行审核,主要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①受理:中国证监会受理境外上市申请后,将向发行人出具受理文件,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②反馈及回复:中国证监会在审核过程中会视项目情况提出反馈意见,发行人需要按照要求进行回复。结合中国证监会网站的境外上市书面反馈意见公示,常见反馈意见包括要求公司结合本次GDR发行定价、潜在GDR投资者结构、目前获得的投资者反馈、A股市场估值及流动性等因素,对GDR在限制兑回期届满后转换为A股对其交易及市场的影响进行评估分析,并要求公司提出相应的应对预案。
③核准:在发行人完成反馈回复且获得审核通过后,中国证监会将发出核准批复。
[注]:
2021年12月2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的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等境外上市备案新规草案,并明确将境内企业在境外发行存托凭证的情形纳入适用范围。前述规定生效后,GDR发行在中国证监会的审批亦将由核准制调整为备案制,发行人应当在境外提交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备案材料。
(2)沪深交易所审核程序
为达到融资的目的,目前已上市的GDR项目均采取以新增发行A股股票作为基础证券的方式发行GDR。在以新增A股股票作为基础证券发行GDR的情形下,发行人应当在GDR上市日前2个交易日向所在的交易所提交下列材料:①新增股票上市申请书;②中国结算出具的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③全球存托凭证发行上市情况说明;④上市提示性公告;⑤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3)其他境内审核程序(如需)
除上述中国证监会和沪深交易所的一般性审核程序外,部分发行人需要履行其他其他境内审核程序。上市公司属于特殊行业的,还需取得行业监管部门的批复,例如中国太保(601601)披露了《关于发行GDR并在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获得中国银保监会监管意见函的公告》。国有上市公司需履行国资委审批程序,例如锦江酒店(600754)披露了《关于发行GDR完成国资审批事项的公告》。
2. 境外审核程序
GDR发行上市还须履行境外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审核程序,发行人在向中国证监会递交申请文件的同时,可以同步向境外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如公司选择发行GDR并在瑞交所上市,发行人需要向瑞交所监管局招股说明书办公室(Prospectus Office)提交招股说明书,并在招股说明书获得批准后向瑞交所监管局提交上市申请。
(四)发行上市
新发行的GDR在境外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上市,同时其对应的基础证券A股股票在沪深交易所的上市。投资者可以在境外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直接购买或出售GDR,自GDR上市之日起120天后还可选择转换为境内A股流通。
四、信息披露要求
发行GDR的信息披露要求主要分为发行上市过程中以及上市后两个阶段。
(一)GDR上市过程的信息披露要求
下面以审核周期接近平均时长的杉杉股份(600884)为例,列示在GDR发行上市阶段发行人需要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及时间表:
公告日期 | 涉及事项 | 披露的公告及相关文件 |
2022年4月20日 | 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GDR相关议案 | ①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公告 ②独立董事意见 ③GDR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及三会议事规则 ④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及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⑤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
2022年5月11日 |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GDR相关议案 |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及法律意见书 |
2022年7月19日 | 获得证监会核准批复[注] | 发行GDR并在瑞交所上市事项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复的公告 |
2022年7月22日 | 获得瑞交所监管局附条件批复 | 发行GDR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获得瑞交所监管局附条件批复的公告 |
2022年7月23日 | 招股说明书获得瑞交所监管局批准 | 发行GDR并在瑞交所上市的提示性公告 招股说明书获得瑞士交易所监管局批准的公告 |
2022年7月25日 | 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结果 | 关于GDR发行价格、发行结果等事宜的公告 |
2022年7月27日 | GDR对应的境内新增基础A股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完成登记存管 | 关于发行GDR对应的新增基础A股股票上市暨股份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
2022年7月29日 | GDR上市交易 | 关于发行GDR并在瑞交所上市交易的公告 |
[注]:部分上市公司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时也披露了进展公告。
(二)GDR上市后的信息披露要求
A股上市公司发行GDR并上市后,还需履行持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1. 境内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第一百零六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上市公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发行的全球存托凭证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进行信息披露:
(1)GDR存续数量所对应的基础股票数量不足中国证监会批复数量的50%;
(2)GDR在境外证券交易所被暂停上市、终止上市;
(3)GDR兑回限制期届满前5个交易日;
(4)可能对基础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出现上述第(3)项规定情形的,交易所上市公司应当在兑回限制期届满前至少发布3次提示性公告。
GDR发行人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GDR存续数量。
2. 境外信息披露义务
以瑞交所为列,除满足境内的持续信息披露义务外,GDR发行人还须遵守与其他瑞交所上市主体类似的信息披露要求,需要披露年度报告及其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有关价格敏感事项的临时公告以及管理层交易(Management transactions)。相对于瑞交所其他上市主体,瑞交所为GDR发行人豁免了半年度报告的披露要求,并且GDR发行人不适用瑞交所关于公司治理信息的相关规定(The Directive on Information on corporate governance)。
本文参考规则汇总:
《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2022年2月11日)
《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SIX Swiss Exchange Listing Rules)》(2022年7月25日)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年2月14日)
《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2020年2月14日)
《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21年12月24日,目前正式稿尚未公布)
《上海证券交易所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2022年3月25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2022年3月25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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