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发[2001]64号
各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
为规范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报送申请文件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现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2号-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所有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均应参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证监发[2001]36号文件)的有关要求并按照本准则的内容和格式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