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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禁止股票发行中不当行为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4-08-05 来源: 作者:
                     1996年1月25日  证监发字[1996]21号

各证券经营机构:

  近一时期,广大证券经营机构积极开展企业股票承销和上市辅导业务,有力地推动了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和股票发行工作的开展。但是,某些证券经营机构在开展代理发行业务、争取承销项目的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这些不当行为损害了市场秩序,有碍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为进一步做好股票发行工作,制止股票发行过程中的不当竞争,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证券经营机构在股票承销过程中应当加强自律,强化内部管理,特别虽要加强对公司内部有关人员的遵规守法教育,严格要求他们在业务活动中依法行事,公平竞争。

  二、证券经营机构在争取承销项目的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1.迎合或鼓动企业以不合理的高溢价发行股票;
  2.贬损同行;
  3.向企业允诺在其股票上市后维持其股票价格;
  4.利用行政干预;
  5.给有关当事人回扣;
  6.违反规定降低承销费用或免费承销;
  7.其他不当竞争行为。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对有不当行为的证券经营机构将暂停受理其股票承销业务资格申请。

  四、发行股票的企业也应按照上述规定的精神加强自律,规范发行行为,不得在发行过程中提出不合理的高溢价要求。对上述不当行为负有责任的发行股票企业,证监会将暂停受理其发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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