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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对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审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4-08-05 来源: 作者:
                (1996年12月2日  证监上字[1996]26号)

  为规范上市公司临时报告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披露临时报告涉及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披露临时报告必须经过证券交易所的审核,未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各指定报刊不得刊登上市公司的临时报告。

  二、本通知所称临时报告是指按《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六十条和《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住处披露实施细则》第四章及第五章的规定应当披露的报告。证券交易所审查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核实公司办理临时报告信息披露人员的身份以及是否经过合法授权;
  (二)核查公司临时报告涉及的政府批文、有关中介机构的意见书;
  (三)核对公司临时报告涉及内容和时间与其备查文件的因果关系;
  (四)对公司临时报告进行必要的文字核查。

  三、证券交易所审查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应当重点注意以下事项:
  (一)上市公司临时报告涉及的行为须经有关政府部门审批的,如国家股转让、外资收购控股、金融类上市公司国家股或法人股转让、上市公司收购兼并涉及其股份变动的,应要求上市公司出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的意见书。
  (二)上市公司临时报告涉及的行为须经有关中介机构出具意见书的,如公司资产评估等,应要求上市公司出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的意见书。
  (三)上市公司的临时报告涉及发行证券新品种(如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非流通股份上市、股份类别转换(如国家股、法人股转换为优先股)等事宜,应当要求上市公司于披露前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其披露方式和内容。
  前款各项,上市公司未履行审批程序或者提交的审批文件、专业意见书不完整,证券交易所不得同意其披露临时报告。

  四、上市公司不得以答记者问或发布新闻信息的方式代替其应履行的报告和公告义务。各指定报刊从公司采访到的涉及股份变动的信息和事实,其刊登日期不得先于上市公司对该信息的公告日期。

  五、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发现上市公司申请披露的临时报告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六、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上市公告书、配股说明书、股份变动公告书等,原则上也适用于以上规定,同时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要求。

  七、证券交易所和指定报刊应当根据本通知的规定建立并完善相应的内部规章制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证券交易所应当尊重上市公司对指定报刊的选择,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干预。

  九、证券交易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通知规定,未履行审查职责导致上市公司擅自公布误导性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中国证监会在依法对上市公司进行调查处理的同时,将依据《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证券交易所的责任;指定报刊未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刊登上市公司临时报告的,中国证监会将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暂停直至取消其指定报刊的资格。

 附件:
     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对上市公司临时报告进行形式审查时应注意的重点事项
  1、上市公司临时报告涉及国家股转让事宜的,应当重点审查是否有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授权部门的批文;
  2、上市公司临时报告涉及外资收购控股事宜的,应重点审查是否有国家证券管理部门的批文;
  3、上市公司临时报告涉及金融类上市公司国家股、法人股转让事宜的,应重点审查是否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批文;
  4、上市公司临时报告涉及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收购兼并事宜的,应重点审查是否有国家证券管理部门的批文、股东的决议;
  5、上市公司临时报告涉及公司资产评估事宜的,应重点审查是否有评估立项批文、是否有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中介机构是否具备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
  6、上市公司法人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依法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重点审查出让方和受让方的法人身份、双方的交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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