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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4号
发布时间:2004-08-04 来源: 作者: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
                          《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及披露》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及披露行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基金会计报表附注是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主要对会计报表内未提供的、或披露不详尽的内容作进一步的解释说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基金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等公开披露信息文件中编制和披露基金会计报表附注时,除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规定外,还应遵循本规则的相关要求。

第三条 基金会计报表附注在披露基金的基本情况时,应简要说明基金的历史沿革(若有)、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核准文号和核准文件名称、基金运作方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备案情况、基金合同生效日及该日的基金份额总额等,报告期内合同生效的基金,还应披露基金募集情况。

基金募集情况至少应包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资金总额、募集资金的银行存款利息、募集期间相关费用明细及节余(若有)、验资机构名称等。

第四条 基金会计报表附注在披露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及其变更时,应披露报告期内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以及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情况、变更原因及其对基金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基金运作的影响,主要包括:
(一)编制基金会计报表所遵循的主要会计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会计年度。
(三)记账本位币。
(四)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
(五)基金资产的估值原则,包括基金投资的上市交易、未上市交易的各类证券品种的估值原则。若按相关法规规定的估值原则不能客观反映资产公允价值,基金管理公司根据情况与托管银行共同商定估值方法的,应披露对该资产估值所采用的具体方法。
(六)证券投资的成本计价方法。
(七)待摊费用的摊销方法和摊销期限。
(八)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九)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十)基金的收益分配政策。
(十一)为处理对基金财务状况及基金运作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而采取的其他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十二)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理由、影响数或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
(十三)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和更正金额。

第五条 基金会计报表附注在披露基金税项时,应披露主要税种和税率,若有税负减免的,应说明批准机关、文号、减免幅度及有效期限。

第六条 基金会计报表附注在披露基金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时,应对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做出正确决策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主要包括该重大事项的内容及其对基金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的影响;如无法作出估计,应当说明无法估计的原因。

第七条 基金会计报表附注应按以下要求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关联方交易,其中,基金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的界定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一)关联方关系
    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的股东等与基金存在重大利益关系的主要关联方的名称及关联关系。当基金与其关联方发生交易时,则应披露发生交易的所有关联方的名称及关联关系。
(二)关联方交易
    若关联方同基金进行交易,则至少应列示关联交易的类型、交易金额、定价政策及确认该种交易是在正常业务中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而订立的声明,应披露的关联方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 通过关联方席位进行的交易
   分别列示本基金通过关联方席位进行股票投资成交金额及占报告期股票成交总额的比例、债券投资成交金额及占报告期该类交易成交总额的比例、债券回购交易成交金额及占报告期该类交易成交总额的比例、支付给该关联方的佣金及占报告期佣金总量的比例。
    基金应对基金交易佣金的计算方式、佣金比率是否公允、管理人因此从关联方获得的服务(例如,研究服务)等作出说明。
2. 关联方报酬
    分别列示从基金资产中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关联方报酬的计算标准、计算方式及金额。
3. 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分别列示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的成交金额、回购利息收入及利息支出。

第八条 基金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应遵循重要性原则,基金会计报表附注在说明基金会计报表重要项目时,应按以下要求对相应项目进行注释:
(一)按银行存款利息、清算备付金利息、债券利息、买入返售证券利息等分项列示应收利息的金额。
(二)按注册登记费、信息披露费、审计费用、律师费用等分项列示待摊费用的期末结存余额。
(三)按所估资产的种类分别列示投资估值增值的金额。
(四)按证券经营机构分别列示应付佣金的金额。
(五)分项列示其他应付款的金额。
(六)按注册登记费、信息披露费、审计费用、律师费用等分项列示预提费用的期末结存余额。
(七)开放式基金应按期初数、本期因申购的增加数、本期因赎回的减少数、期末数分项列示实收基金的金额。
(八)开放式基金应按投资估值增值、本期申购的未实现利得平准金、本期赎回的未实现利得平准金等分项列示未实现利得的金额。
(九)按卖出股票成交总额、成本总额等列示股票差价收入。
(十)按卖出债券成交总额或收到的全部价款、成本总额、应收利息总额等列示债券差价收入。
(十一)按开放式基金赎回费扣除有关手续费后的余额、配股手续费返还等分项列示其他收入的金额。
(十二)按注册登记费、上市年费、信息披露费、审计费用、律师费用、其他(应明示费用项目)等分项列示其他费用的金额。
(十三)按各次收益分配金额、累计收益分配金额等披露本期已分配基金净收益。
(十四)其他重要报表项目的说明。

第九条 基金会计报表附注在说明报告期末流通转让受到限制的基金资产时,应披露任何流通受限、不能自由转让的基金资产的名称、数量、总成本、总市值、估值方法、转让受限原因和受限期限等。

第十条 本规则是对基金会计报表附注编制及披露的最低要求,为使投资者更好地理解和分析基金会计报表,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其他事项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第4号《基金投资组合报告的编制及披露》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投资组合报告的编制及披露行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基金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等公开披露信息文件中编制和披露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时,除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规定外,还应遵循本规则的相关要求。

第三条 本规则是对基金投资组合报告编制及披露的最低要求。凡对投资者作出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本规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均应披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可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根据基金产品特征及实际情况作出适当调整和修改。

第四条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在披露基金的资产组合情况时,应列表显示(可附图示)报告期末股票、债券、银行存款和清算备付金合计、其他资产等的金额及其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第五条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在披露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时,应列示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市值及合计、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及合计。指数基金若兼具积极投资和指数投资的,应分别积极投资和指数投资列示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及合计。

第六条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在披露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明细时,至少应列示股票代码、股票名称、数量、期末市值、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指数基金若兼具积极投资和指数投资的,应分别按积极投资和指数投资列示股票明细。

第七条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在披露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时,应列示:
(一)报告期内累计买入、累计卖出价值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报告期内基金合同生效的基金,采用期末基金资产净值的2%)的股票明细,至少应披露累计买入、累计卖出价值前二十名的股票明细。具体包括股票代码、股票名称、本期累计买入金额或累计卖出金额、占期初(或期末)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二)整个报告期内买入股票的成本总额及卖出股票的收入总额。

第八条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在披露债券投资组合时,应按券种(主要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可转债等)列示债券投资的市值及合计、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及合计。

第九条 基金投资组合在披露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债券明细时,至少应列示债券名称、市值、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第十条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应按以下要求披露报告附注,对投资组合作进一步的解释说明。
(一)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应当对该股票的投资决策程序作出说明。
(二)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若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股票的,应对相关的投资决策程序进行说明。
(三)列示其他资产的构成。
(四)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至少包括可转换债券的代码、名称、期末市值、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此前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五号《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证监发[1999]11号)附件四:基金投资组合公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及《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的补充通知》(证监基金字[2000]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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