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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负责人副职业绩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2-02-07 来源:国资委 作者:国资委综合局

  2012年1月17日,国务院国资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负责人副职业绩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切实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副职的业绩考核作出全面部署。

  为加大全员考核力度,2009年国资委发出了《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全员业绩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综合〔2009〕300号)。各中央企业按照国资委的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推动全员考核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促进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的进一步落实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但对企业负责人副职的业绩考核仍然存在薄弱环节。为进一步健全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加大全员考核力度,真正实现“工作有标准、管理全覆盖、考核无盲区、奖惩有依据”,切实调动好、保护好、发挥好企业副职的积极性,国资委依据《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41号)、《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中组发〔2009〕17号)、《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2号),制定了《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明确界定了中央企业负责人副职考核的“适用范围”,国务院授权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副职全部纳入考核范围,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党委(党组)副书记、常委(党组成员)、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结合岗位职责参照纳入考核。

  《指导意见》提出,中央企业负责人副职业绩考核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正确考核导向。以实现企业科学发展为主题,以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为核心,以提升价值创造能力为导向,通过业绩考核促进企业战略目标实现和年度工作任务完成。二是坚持实现全员覆盖,督促企业落实每一位副职的岗位职责。三是坚持依法依规考核,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四是坚持做到科学有效,加强目标管理,定量考核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短期目标和长期目标相统一、组织绩效和个人绩效相协调。

  企业副职业绩考核工作政策性强,是深入推行全员业绩考核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为增强工作的现实操作性,《指导意见》在“组织实施”方面明确:国资委授权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副职业绩考核工作。建设规范董事会企业,国资委授权企业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董事会根据本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办法,可授权总经理对副职进行考核。要求各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完善办法,健全制度,强化监督,务求实效。一是切实加强领导,形成工作合力。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组织开展业绩考核相关政策和重大问题研究,调动副职、各相关职能部门和所属企业、单位的力量。二是健全考核办法,确保考核质量。要求企业认真研究制定对副职的业绩考核办法,针对每位副职的岗位职责设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指标设计上突出价值创造导向,突出分类考核,既要落实出资人关心的共性指标,又要体现符合企业战略发展和个人业务岗位实际的个性指标。加强目标管理,结合企业战略目标和年度工作任务确定考核目标,可采取每年年初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与副职通过签订业绩责任书等形式予以明确。严格计分标准,科学合理地细化考核得分和评级,确保考核的规范性和有效性。三是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考核结果适当拉开差距。明确业绩考核最终得分,由定量考核得分与定性评价得分按照适当的权重构成。其中,定量考核得分的权重原则上不低于60%。定性评价主体应由企业负责人(建立规范董事会企业的董事)、职能部门负责人、一级子企业主要负责人等方面组成,并分别赋予适当权重。也可直接采用依据《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对企业副职“绩”的评价得分。四是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坚持“业绩上、薪酬上,业绩下、薪酬下”,把业绩考核结果和企业副职的薪酬分配紧密挂钩,并作为岗位、职责分工调整的重要依据。企业副职的绩效薪酬分配系数在企业主要负责人分配系数的0.6-0.9之间确定。五是健全监督机制,公开公平公正。切实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副职业绩考核情况的监督。考核办法、考核过程、考核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企业负责人副职要在职代会或年度工作会议、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等范围就业绩完成情况进行述职,实现企业负责人互相监督、职工民主监督等相结合的闭合监督。

  《指导意见》对贯彻落实好企业副职考核也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企业对副职的业绩考核制度和考核情况,应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及时报国资委(综合局)备案,并抄送派驻本企业监事会。二是监事会将其纳入监督检查范围。三是国资委将加强对中央企业负责人副职业绩考核的督导检查,对考核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得力的企业,将予以通报,并依据《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全员业绩考核情况核查计分办法〉的通知》(国资发综合〔2010〕115号)在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扣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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