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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8-23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各委办局、各相关机构: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等部门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各单位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全面领会打击防控内幕交易的重要意义

资本市场内幕交易行为严重违反了现行法律法规,直接损害投资者和上市公司合法权益。《证券法》第五条、第七十三条明确禁止内幕交易行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对内幕交易、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行为的量刑和处罚做出了明确规定。

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通知》,从维护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打击和防控内幕交易工作的重要性,充分认识内幕交易的危害性和违法后果,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按照“齐抓共管、打防结合、综合防治”的原则,积极主动地贯彻落实《通知》要求。

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涉及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经营及财务、分配方案、重要人事任免等方面的重大变化,属于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内幕信息。各单位应高度重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相关信息的管理,在启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工作前,要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提出重组、并购等意向、拟参与开展实地考察、提出并讨论相关方案、召开相关会议、与相关各方洽谈、最终决策等各个环节的重要信息。

二、强化宣传,持续开展内幕交易防控教育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舆论引导作用,加大依法打击和防控内幕交易的宣传力度,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要持续通过法制宣传、案例解释、培训讲座等多种形式对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相关参与单位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帮助相关主体充分认清内幕交易的危害性,增强遵纪守法意识,推动综合防治体系的各项具体措施落实到位。

三、建立完善内幕信息管理各项制度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建立健全涉及资本市场内幕信息的保密制度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保密制度应明确内幕信息范围、流转程序、保密措施和责任追究要求,并指定负责内幕信息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同时应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按规定实施登记,落实相关人员的保密责任和义务。登记制度中应明确规定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认定标准,规定登记备案的程序、内容和责任,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

各单位应健全考核评价制度,自觉加强在参与资本市场重大事项等相关业务中的信息管理工作,从源头上遏制内幕交易行为的发生。

四、严格执行,确保各项内幕交易防控措施有效落实

各单位应高度重视涉及资本市场信息的管理。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上市公司报送财务报表等内幕信息时,应严格保密并按照有关要求做好相关内幕信息管理工作。所有涉及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都要符合保密制度要求,简化决策流程,缩短决策时限,尽可能缩小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各单位在指导、参与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等相关业务工作中,应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高度重视保密工作、有效防止内幕信息泄露,积极主动地支持、配合、督促上市公司及时做好相关信息的披露工作和停复牌工作,并按制度完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一旦出现相关信息泄露、市场传言、公司股价发生异常波动等情况,应督促、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和澄清相关信息,尽快消除不良影响。

五、各司其职,加大对内幕交易监督和打击力度

证券监管部门对涉嫌内幕交易的行为,应及时立案稽查,从快做出行政处罚;对涉嫌犯罪的,要严格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的要求,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应对北京市所属各有关单位建立并执行涉及资本市场内幕信息保密制度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防控内幕交易与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有关工作进行有机结合,加强对党员干部进行防控内幕交易法规的监督和教育工作;对泄露内幕信息或从事内幕交易的国家工作人员、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加强单位内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内幕信息管理工作,完善防控机制建设。公安机关在接到依法移送的案件后,要及时立案侦查,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北京市金融局在我市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相关工作中作好舆论宣传、协调组织、情况沟通工作。

六、建立打击和防范内幕交易联席会议工作机制

北京证监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局将建立联席会议工作机制,负责组织协调我市打击和防控内幕交易的工作,将开展案件移送、执法合作、情况沟通、联合检查等工作,形成打击和防范内幕交易的监管合力。

 

  

 

O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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