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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严查上市公司董监事及高管违规交易
发布时间:2009-11-09 来源: 作者:转自 上海证券报
   今年头10月已查处45人次,主要涉及窗口期买卖、短线交易及未及时上网披露交易信息等

    截至2009年10月,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年度已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称“董监高”)的违规股份交易行为进行了两次全面核查,共查处上市公司董监高45人次的违规交易行为。上交所表示,接下来将进一步加大对董监高交易行为的监管和惩戒力度,并从严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予以监管。
    近期,个别上市公司的董监高存在在2009年半年报和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等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窗口期从事交易行为以及短线交易等违规交易本公司股份行为,备受市场关注。对此,上交所强调,上市公司董监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应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此前,上交所专门制定了业务流程,并协同中国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采取相应技术手段,对上市公司董监高的持股管理及其变动做出了具体的监管安排,完善了对上市公司董监高买卖公司股票的事前和事后监管。
    据介绍,上交所要求上市公司在其上市之日以及董监高相关信息发生变动后的两日内,向交易所报送董监高的基本信息和声明信息。在此基础上,上交所采取以下不同方式予以分类监管:一是对于董监高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董监高离职后半年内禁止转让公司股份以及董监高任期内每年转让的股票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等实施事前监管,由上交所和中国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事先锁定的方式实现事前控制。但是,由于B股系统目前尚不能支持事前锁定,上交所对于董监高减持B股仍采取事后监管。
    二是对违反《证券法》 第47条规定,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份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短线交易行为,采取事后监管。
    三是对于违反股票禁止买卖窗口期(包括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上市公司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或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及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董监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以及某些上市公司在其公司章程规定的个别限制措施等,采取事后监管。因此,每年年报和半年报披露结束后,上交所均对上市公司董监高是否存在违规股份交易行为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对相应人员予以监管关注或提交交易所纪律处分委员会予以纪律处分。针对上市公司有重大事件且存在敏感期交易嫌疑的,上交所公司监管部门会将该公司董监高的信息提供给上交所市场监察部门,由其具体核实相关情况,协同对相关人员违规行为做出相应处理。
    统计显示,截至2009年10月,上交所本年度共查处上市公司董监高45人次的违规交易行为,主要涉及违反股票禁止买卖窗口期、短线交易及未及时在上交所网站披露股份交易信息等。根据有关责任人的违规交易数额和情节,上交所共对19人次予以监管关注,并对26人次提交交易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给以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对于部分公司因董监高的信息申报不准确或者更新不及时导致出现违规行为的,上交所对负有责任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分别予以监管关注和通报批评各1人次。
    另据了解,为了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董监高及相关股东股份交易行为规则宣传工作,上交所公司监管部门于今年7月编制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股份交易行为规范问答》,要求各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转达公司全体董监高及相关股东,并督促其认真执行相关规则。9月,上交所公司监管部门又发出《关于督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股东严格执行有关股份交易规定的通知》强调,董监高“误操作”、“不了解相关规则”、“委托他人代管账户”以及对交易事项“不知情”等均不足以构成从事违规交易行为的免责理由;上市公司应定期组织公司董监高认真学习有关股份交易行为的规范性文件,督促其了解并认真执行相关规则,合规从事股份交易行为;董监高存在违规交易公司股份行为的,且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确有失职的,上交所除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严肃处理外,还将作为董事会秘书年度考核的考核内容予以参考。此外,上交所还积极组织所内员工参与各地证监局举办的董监高培训的授课,讲解有关上市公司董监高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规范,并探讨对于董监高上市公司合规交易行为的培训方式和方法,以期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董监高的交易行为。
    上交所有关人士表示,接下来将继续定期或不定期核查上市公司董监高股份交易行为,进一步加大对董监高交易行为的监管和惩戒力度,并从严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予以监管,以更加全面的督促上市公司董监高合规从事股份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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