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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 严打证券违法违规行为
发布时间:2009-06-29 来源: 作者:转自 上海证券报
    上海证券交易所总经理张育军在日前举办的“金融危机背景下金融发展与金融法治研讨会”上表示,上交所将切实发挥交易所职能和优势,积极推动资本市场法制建设,为资本市场发展和上海金融中心建设贡献力量。
    蓝筹市场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张育军称,一直以来,不断加强和改进法制建设,是上交所市场稳步健康发展的制度保障。近年来,上交所市场虽然经历了跌宕起伏的坎坷历程,但市场稳步前行的主线和趋势始终没变。经过几年的发展,上交所市场的规模、质量、作用和影响力稳步提升,蓝筹市场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从国际排名来看, 2009年1-5月份的统计表明,上海证券市场股票市值、成交金额、筹资额分列亚洲第二、第一、第二位,全球第六、第三、第八位。由此,上海证券市场已发展成为全球及亚太地区主要的资本市场之一,对全球资本市场的影响日益突出,在国民经济中正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从蓝筹市场建设来看,中国石化、宝钢股份、工商银行、大秦铁路等在国民经济各行业处于行业龙头地位的超大型企业先后在上交所发行上市,其中总市值100亿-1000亿元的上市公司有144家,1000亿-10000亿元24家,1万亿元以上2家。
   张育军指出,上述发展变化和成就的取得,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交易所市场运行的法制基础的夯实和完善,无疑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法治生态环境在当前的经济背景下显得尤为重要,而且这需要立法、执法、司法、市场参与各方实现有效配合和互动。
  关注四方面司法介入和保障
    结合当前资本市场创新发展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张育军认为解决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发挥司法保障职能,确立科学合理的司法政策。具体而言,有四方面的司法介入和保障需要予以关注。
    一是投资者保护的司法介入。张育军建议,在总结已有司法实践和审判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纠纷司法解释,时机成熟时取消行政处罚前置程序;早日研究制定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证券欺诈行为民事赔偿的司法解释;推进证券纠纷专业化审判机制,在全国证券、金融发达地区设立金融专业法庭;健全证券纠纷仲裁制度,及时处理涉及投资者的证券民事案件。
    二是公司治理的司法介入。张育军称,市场实践中,损害投资者权益、危害市场发展的违规行为,很多发生在公司治理领域。如何规范公司治理,有效约束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层的行为,离不开强大的司法力量和保障功能。因此,应尽快完善制定股东权保护的司法解释,明确股东权诉讼、股东代表诉讼的实体和程序规则;加大对掏空上市公司资产,损害投资者权益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经营管理层违法违规行为民事、刑事责任追究力度,增加当事人的违法成本。
    三是市场创新的司法介入。张育军说,我国资本市场完成转型,走向成熟,离不开金融制度、金融产品、金融机制、金融监管等方面创新。在创新过程中,受限于市场环境的特殊性、资本市场的复杂性、证券主体利益多元性,难免产生形形色色的利益纠纷。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既要坚持法治性原则,依法裁决,也应从支持和促进创新角度,妥善处理。既要能够按照常规思路查事实、找法律,定纷止争,更要能够从法律精神和基本原理出发,积极行使司法自由裁量权,进行“法官造法”,形成与金融市场规律和特点相吻合的“市场游戏规则”,引导和推动市场发展。
    四是交易所自律管理的司法介入。张育军认为,交易所履行自律管理职责、行使自律监管权力,应当接受司法的监督、规范和引导,但司法介入应坚持合理适度原则,未来司法政策的构建可以考虑四个基本路径。
    第一,充分考虑交易所自律管理的特点和规律,遵照尊重市场规则的理念,在案件审理中,继续依法认可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效力,妥善处理一般民事法律规范和交易所业务规则这一特殊商事规范之间的关系。
    第二,司法介入的力度应根据交易所自律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程度及时调整。在交易所自律管理行为按照正当程序进行、交易所内部设置符合法治原则的权利救济渠道等基础上,引入 “内部救济用尽原则”,将首先在交易所和证券行业内妥善处理相关纠纷,作为一项纠纷解决机制确立下来。
    第三,司法审查交易所自律管理行为应限制在合理范围内。
    第四,妥善处理交易所自律管理中的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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