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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券商分类监管规定 券商进步路径明晰
发布时间:2009-06-01 来源: 作者:转自 上海证券报
  券商进步路径明晰 分类结果将作为开展创新业务依据

  在业内试行两年成效显著的证券公司分类监管体制日臻完善。昨日,中国证监会在对原分类监管《工作指引(试行)》进行全面修订的基础上,正式发布《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明确了五类11级的券商分类标准和评价程序。
  据悉,今年的券商分类评审工作将依据新《规定》要求进行,涉及相关划线标准的通知已经下发。
  《规定》设定正常经营的券商基准分为100分。在基准分的基础上,根据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与标准、市场竞争力、持续合规状况等方面情况,进行相应加分或扣分以确定证券公司的评价计分,券商最高可获得140分的分数。
  同时,证监会根据证券公司评价计分的高低,将证券公司分为A(AAA、AA、A)、B(BBB、BB、B)、C(CCC、CC、C)、D、E等5大类11个级别。B类BB级及以上公司的评价计分应高于基准分100分。
  据了解,过去两年的试行期,我国BB级及以上公司评价计分均高于100分。
  对备受关注的分类结果使用问题,证监会明确将按照分类监管原则,对不同类别券商规定不同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和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并在监管资源分配、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频率等方面区别对待。同时,分类结果将作为券商申请增加业务种类、新设营业网点、发行上市等事项的审慎性条件,作为确定新业务、新产品试点范围和推广顺序的依据。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根据分类结果,确定不同级别券商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具体比例。
  证监会强调,依照国际惯例和我国实际情况,分类结果仍不会对外披露,券商也不得主动对外公布分类结果,不得将分类结果用于广告、宣传、营销等商业目的。
  业内人士对本报表示,《规定》的正式发布,说明分类监管试行两年来效果很好,提高了监管的有效性;分类评价程序公开化、透明度得到了很大提高;强调了扶优限劣的政策宗旨,有效解决了“扶大限小”的问题;指标体系既进一步简化又提高了集中度;体现了鼓励创新的导向;在国际视野的监管比较中,也处于较为领先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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