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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北京辖区上市公司2003年年度报告工作通知(京证监发[2004]14号)
发布时间:2004-07-28 来源: 作者:北京证监局
辖区各上市公司: 
    为保证北京辖区上市公司做好2003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3年修订)》和上海、深圳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2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年报披露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上市公司应认真学习《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3年修订)》和交易所的相关文件,认真做好年报披露工作,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并保证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2、上市公司在年报披露工作中应严格按照《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 56 号)要求,督促注册会计师披露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督促独立董事披露上市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相关规定情况的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同时将自查报告在年度报告中作为重大事项予以披露。 
3、上市公司在年报披露工作中应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04]1号)要求,建立各项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损失处理的内控制度;对年报中涉及准备计提、损失处理、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和重大不确定事项的,董事会应形成专门决议,监事会对董事会决议提出专门意见并形成决议;损失准备和核销涉及关联交易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应按照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4、上市公司在年报披露工作中,涉及更正后财务信息披露的,应遵循《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相关规定。 
5、公司需填写《担保情况统计表》(附件1)、《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统计表》(附件2)和《上市公司分支机构调查表》(附件3)。 
6、上市公司2003年年度报告对外公告当日上午,上市公司应及时向我办上市公司监管处报送下列文件: 
(1)2003年年度报告全文(加盖公章的打印稿)一份(附WORD磁盘); 
(2)2003年年报审计报告(复印件)一份; 
(3)同时披露的董事会、监事会决议等文件(打印稿)一份;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资金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 
(5)独立董事出具的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6)《担保情况统计表》、《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统计表》和《上市公司分支机构调查表》; 
(7)在报告期内做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上市公司,应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意见的书面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对上述变更、更正的有关说明; 
(8)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应提交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作的专项说明;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意见;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及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9)上述(1)、(3)、(4)、(6)文件(WORD文件)务必及时发送至我办上市公司监管处邮箱:sscpub@bsrsssc.sina.net 
(10)公司年报补充公告比照上述要求处理。 
7、在我办对年度报告审核过程中,将通过电话或《询问函》方式向公司了解情况。上市公司应积极配合,并在收到《询问函》后三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报我办上市公司监管处,同时抄报公司所在的证券交易所。 
8、公司所在证券交易所针对年报披露有关问题,要求公司作书面答复的,公司应及时将交易所文件及公司书面回复报我办备案。 
9、我办将在年报审核中,针对公司存在的相关问题询问高管、董秘、财务负责人或公司负责审计的会计师,直至约请董事长谈话。 
10、上市公司应在2004年6月底前向我办报送年报印刷品二份;公司未进行印刷的,报送加盖公章的打印稿二份。 
11、我办将通过《上市公司内部通讯》通报年报审核情况,并对未按要求及时报送年报相关文件及询问函答复的公司进行通报批评。 
12、年报通知及附件的电子版可到我办上市处邮箱获取: 
地址:03nb@bsrsssc.sina.net          密码:666666 
特此通知。     
附件1、《担保情况统计表》; 
    2、《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统计表》; 
    3、《上市公司分支机构调查表》。 
                             
                
                                                         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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