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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培训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6-03-23 来源: 作者: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一条 为推动上市公司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提高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勤勉尽责、合规运作的守法意识,规范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培训,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和《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培训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培训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主办,包括授权委托有关单位举办的培训活动。 
第三条 各有关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含证券事务代表)应当按照本所要求参加有关辅导培训和考试。 
第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含证券事务代表)参加辅导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由本所颁发《董秘资格培训证书》、《董秘后续教育培训证书》。 
第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培训将采取集中面授、座谈讨论和专题讲座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六条 根据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职责要求,董事会秘书培训课程包括上市规则、定期报告编制与披露、信息披露中的计算机操作实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及案例分析、上市公司并购法规、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临时报告披露实务及信息案例分析、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管理、董事会秘书执业经验介绍、上市公司与财经传媒、董事会秘书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上市公司再融资的规定与实务和上市公司股东诉讼法律规定等内容。本所将根据实际需要,适时增加或调整有关培训课程和培训材料。 
第七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未按本办法规定参加培训,本所有权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等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第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的时间不少于36课时,后续教育的时间年均不少于24课时。 
第九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实行年度验证和确认。 
第十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含证券事务代表)经考核通过后由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相关证书,其他人员参加培训经考核通过后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颁发有关证明,其若被上市公司董事会聘任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时,凭考核证明和董事会决议前来本所换取证书。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本所修订。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开始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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