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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5年半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5-06-29 来源: 作者:上海证券交易所
各上市公司: 
    为做好上市公司2005年半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3年修订)(以下简称“《半年报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关于半年度报告的有关文件,按照要求编制、报送和披露2005年半年度报告。 
二、凡股票在2005年6月30日之前上市的公司,均应当于2005年8月31日前完成半年度报告的披露工作。 
    2005年7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新上市的公司,在上市公告书中未披露2005年半年度业绩的,也应当于2005年8月31日前按要求编制、报送和披露2005年半年度报告。 
    上市公司预计无法在2005年8月31日前公布2005年半年度报告的,应当在2005年8月15日前向本所提交书面说明,在指定报纸和本所网站上公布未能如期披露的原因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本所将自2005年9月1日起对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直至其披露半年度报告后复牌,并对公司或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如果停牌两个月后公司仍未披露半年度报告的,本所将自两个月期满后次一交易日起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复牌,同时对其股票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三、为避免2005年半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过于集中,本所在上市公司预约的基础上,根据均衡披露的要求,每日原则上安排不超过50家上市公司公布半年度报告。 
    上市公司应当预先和本所约定半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本所确定的时间披露2005年半年度报告。公司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半年度报告披露时间的,应当至少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理由并确定变更后的披露时间。本所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接受公司的变更申请。本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四、上市公司在2005年半年度结束后发现半年度净利润为负值,或者虽为正值但与去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一般指上升或下降50%及以上,下同),但未在2005年第一季度季报或其后的公告中进行过业绩预告,或者预计半年度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的,应当在2005年7月15日前(含7月15日)进行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比较基数较小的公司(一般指2004年上半年每股收益在0-0.03元的公司),经本所批准,可以豁免进行业绩发生大幅变动情况的披露。 
五、上市公司2005年半年度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拟在下半年办理配股、增发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申报事宜,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审计的; 
2、在半年度拟定分红派息、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累计亏损预案,并将在下半年实施的; 
3、根据《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被暂停上市的公司; 
4、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六、上市公司2005年半年度度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包括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以及带强调事项段的审计意见),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的规定向本所提交相关文件。 
七、上市公司在2005年半年度报告中对以前年度披露的财务报表数据进行追溯调整的,应当在报送半年度报告的同时向本所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对追溯调整的有关书面说明。若半年度报告经过审计的,还应当同时向本所提交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相关说明。 
    公司在本次半年度报告中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以前报告期财务数据的,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规定的要求,在半年度报告披露之前或与半年度报告同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予以披露。 
八、上市公司应当在2005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股本变动和主要股东持股情况"中增加披露前十名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情况,包括股东名称全称、期末持有流通股的数量和种类(A、B、H股或其他),并按照本通知附件一编制《半年报准则》附件《半年度报告摘要披露格式》之3.2的相关内容。 
九、上市公司预计2005年1-9月份的净利润可能为负值,或者虽为正值但与去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应当在本次半年度报告的“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予以警示。比较基数较小的公司(一般指2004年1-9月份每股收益在0-0.04元的公司),经本所批准,可以豁免进行业绩发生大幅变动情况的披露。 
十、上市公司应当在在半年度报告摘要5.1“主营业务分行业、产品情况表”表格下增加披露“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销售产品和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金额”。 
十一、上市公司应当在半年度报告摘要6.1.1和6.1.2增加两列,披露上市公司收购或置入资产、出售或置出资产所涉及的资产产权是否已全部过户,以及所涉及的债权债务是否已全部转移。 
十二、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规定,在2005年半年度报告全文"重要事项"部分,增加披露上市公司对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情况和上市公司违规担保情况。 
    同时,在半年度报告摘要6.3“关联债权债务往来”表格下增加披露“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提供资金的发生额和余额”,并按照本通知附件二编制《半年报准则》附件《半年度报告摘要披露格式》之6.2的相关内容。 
十三、上市公司应当在2005年半年度报告全文“重要事项”中的“购销商品、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部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10.2.10规定“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的范围和10.2.11的要求,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在报告期内的执行情况,披露内容参照《半年报准则》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要求。 
十四、在2005年半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上市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涉密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半年度报告的内容。 
    如果上市公司2005年半年度业绩在半年度报告披露之前被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6.7条的规定,及时披露2005年半年度相关财务数据。 
十五、上市公司在编制完成2005年半年度报告后(如果半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的,半年度报告应当在审计报告出具后两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应当及时召开董事会,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半年度报告后两个交易日内,应向本所报送以下文件: 
1、2005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各一份(半年度报告摘要披露格式指引见本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 
2、由公司法人代表和财务负责人签字、盖章的财务报告或者审计报告一份(如经审计); 
3、2005年半年度报告披露所需电子文件(电子文件的制作和报送要求见本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 
4、董事会审议通过半年度报告的决议一份; 
5、监事会的相关决议一份(如有); 
6、2005年半年度报告披露申请暨登记表、拟披露的公告(若董事会决议仅含通过半年度报告一项内容,可免于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及相关临时公告披露申请表各一份(可从本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中下载); 
7、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2005年半年度报告的前一个交易日下午3:30之前将上述文件送达本所,在本所办理完毕有关登记手续且当天交易收市后,方可自行与选定的指定报纸联系半年度报告摘要的刊登事宜。 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同时应登载于本所网站(www.sse.com.cn)上。 
    本所鼓励上市公司在自己的网站或网页上披露2005年半年度报告,但披露时间不得早于本所网站。 
十六、上市公司可以派专人报送上述文件,也可以通过传真系统与本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远程上传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报送(下称“非专人报送”)。 
以上文件中,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财务报告或者审计报告(如有)需要提供原件。采用非专人报送方式时,可以用复印件代替,但应当在半年报披露后及时将有关原件寄达本所。 
十七、已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上市公司应当同时在境外披露2005年半年度报告。 公司应当在披露工作结束后及时将刊登半年度报告摘要的境外报纸报送本所备案。 
十八、本所对上市公司2005年半年度报告进行事后审核。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审核意见后及时就相关问题做出书面解释和说明,并按照本所要求刊登半年度报告补充或更正公告。 
十九、2005年半年度报告编制、报送、披露及事后审核情况将作为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五年七月一日 

    附件一: 3.2  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附件二: 6.2  担保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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