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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2004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4-12-28 来源: 作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块各上市公司:
  为做好上市公司2004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4年修订)(以下简称“《年报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的要求编制、报送和披露2004年年度报告。
二、上市公司应当在2005年4月30日前完成2004年年度报告的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且不得晚于200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2005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新上市的公司,如在上市公告书中未披露2004年度业绩的,也应于2005年4月30日前按要求编制、报送和披露2004年年度报告。
三、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与本所约定的时间,安排2004年年度报告编制工作,并按时披露。确属特殊原因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公司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理由并明确新的披露时间,经本所同意后方可变更,本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本所将及时通知指定网站更新上市公司披露时间。
四、上市公司在2005年4月30日前无法完成2004年年度报告的,应当在2005年4月15日前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延期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并予以公告。本所自2005年5月1日起对其股票实施停牌,直至其公布年度报告后复牌,同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进行公开谴责。停牌两个月后,公司仍无法完成2004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本所将自2005年7月1日起对其股票复牌,同时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五、上市公司在披露年度报告前发现2004年度的净利润为负,或者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上升或下降50%以上(含50%),但未在2004年第三季度报告中进行业绩预告,或已做出的业绩预告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在2005年1月31日前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一章第三节的规定及时披露业绩预告的修正公告。
六、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发布的《关于做好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年度募集资金专项审核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编写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
七、上市公司在按照《年报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要求在年度报告正文中披露募集资金情况时,还应当披露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要求的其他内容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审核的结论性意见,如果审核意见为“基本不相符”或“完全不相符”的,公司应披露差异原因和整改措施。
上市公司在披露年度报告摘要时应当按照本通知附件1的格式披露表格6.12的相关内容。
上市公司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的募集资金年度专项审核报告作为年报的附件在本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八、上市公司在按照《年报准则》第十九条披露公司基本情况时,应当增加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的姓名、地址、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电话和电子信箱,并按照本通知附件2的格式编制年报摘要2.2的相关内容。
上市公司在按照《年报准则》第二章第八节的要求在年报正文中披露“董事会报告”时,应当增加披露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情况,并在年报摘要中增加表格6.17披露上述内容,具体格式见本通知附件3。
九、上市公司在按照《年报准则》第二章第八节的要求在年报正文中披露“董事会报告”时,还应当增加披露公司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的有关情况,包括机构设置、人员安排及该制度的具体执行情况等。
十、上市公司2004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审议通过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公告中披露未分配利润的原因、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和使用计划以及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的独立意见。
十一、上市公司应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的编制工作,并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送下列文件:
1.200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2.经审计的2004年年度财务报告原件;
3.有关董事会、监事会决议;
4.载有2004年年度报告WORD文件、PDF文件、财务数据的软盘(上市公司应当使用“深交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制作系统新版1.0”生成报送盘);
5.独立董事对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如适用);
6.独立董事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7.注册会计师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
8.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
9.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年度募集资金使用的专项审核报告;
10.董事会关于2004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报刊名称及申请股票停牌的书面文件;
11.董事会关于上报的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件内容一致的承诺函;
12.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布年度报告前一个交易日下午3:30之前将上述文件送达本所。经本所登记确认后,公司应当于次日自行在指定报刊公布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应当在本所指定网站(网址为:http://www.cninfo.com.cn)公布PDF格式的年度报告全文。
本所鼓励上市公司在自己的网站或网页上披露年度报告,但披露时间不得早于指定网站。
十二、上市公司2004年年度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包括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以及带强调事项段的审计意见),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要求向本所提交有关文件。
十三、报告期内公司做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报送年度报告的同时向本所提交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意见的书面报告,同时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对上述变更、更正的有关说明,包括:上述变更、更正的原因;具体的会计处理;如涉及追溯调整的,应说明对以往各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金额;是否与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前任管理层进行了必要的沟通等。
公司在本次年度报告中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以前年度财务数据的,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要求,在年度报告披露之前或与年度报告同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予以披露。
十四、上市公司应当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4年修订)的规定,要求注册会计师对2004年度非经常性损益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进行核实,并在审计报告后附的会计报表附注中包含非经常性损益的相关内容。
十五、本次年度报告披露期间,上市公司应当密切关注本所指定网站“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网上业务平台”上的最新文件。
十六、本所对上市公司年度报告进行事后审查,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的审查意见后两个工作日内就相关问题做出书面回复。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存在错误、虚假陈述、误导或重大遗漏等情况的,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审查意见的两个工作日内在相同指定报纸和网站上刊登补充公告,同时在指定网站上重新登载正确的年报全文。

    特此通知

        附件: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2.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3.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情况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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