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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上市公司协会章程
[04-06-16 16:22]    作者:北京上市公司协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北京上市公司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全称为The Listed Companies Association of Beijing 缩写LCAB) 
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是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的北京辖区上市公司自愿组成的自律性组织,是经北京市民政局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规范性文件规定,加强会员的自律管理;发挥政府监管部门与会员间的传导和桥梁作用,促进会员间相互交流,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会员诚实守信、规范运作,坚持规范、诚信、发展,促进证券市场和北京辖区上市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第四条 协会在北京市民政局登记注册,接受业务主管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会址设在: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6号北京市委党校一号楼160房间。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北京证监局指导和组织会员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协会进行自律性管理,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会员公约等规则,规范会员行为,对违反本章程和协会规则的行为,依照本章程规定给予处分; 
(三)加强与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证券交易所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成为会员与政府部门沟通的桥梁; 
(四)组织各种形式的会员培训,提高会员诚信、勤勉、尽责的职业道德和规范运作水平; 
(五)组织会员开展国内、国际间的学习、交流和合作,开展会员间的交流,组织会员就上市公司的发展和创新等进行研究和交流,推动业务创新,为会员创造更大市场空间和发展机会; 
(六)建立协会网站,扩大宣传、交流和服务的窗口,收集、整理国内外证券市场信息,编辑出版刊物,为会员提供服务;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北京证监局授予的其他职责。 
(八)北京证监局监督协会的业务活动,当其认为协会开展的业务活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者超出章程规定时,可予以制止。 
第三章 会  员
第一节 会 籍 
第七条 协会会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北京辖区上市公司、在北京市注册的境外上市公司和特别邀请的机构、个人;  
(二)拥护本章程;  
(三)有加入协会的意愿,并交纳会费; 
(四)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北京上市公司协会会员登记表》; 
(二)经协会秘书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报理事会批准;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会员证,进行会员登记; 
(四)自愿参加协会的会员单位的独立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等分别参加独立董事专业委员会、监事专业委员会和董事会秘书专业委员会的活动。 
第九条 会员单位设一名会员代表,会员代表原则由会员单位的董事长或总经理出任,代表会员单位在协会参加活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会员代表填写《北京上市公司协会会员代表登记表》并报协会备案。 
会员代表不能出席会员大会时应以书面委托的形式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 
第十条  会员单位更换会员代表,须向协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变更有关备案。 
会员代表不能履行职责时,协会有权要求会员单位更换代表人选。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退市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同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及协会有关规章制度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在协会内部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协会对会员的处分情况以及会员自动退会情况需报告北京证监局。 
第二节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每一会员拥有平等的一票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协会提供服务的权利;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 
(二)遵守并执行协会的决议和各项规章制度; 
(三)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协会反映情况,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七)服从协会的协调与管理,接受协会的检查与监督; 
(八)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节 特别会员 
第十五条 协会设特别会员。 
第十六条 协会特别邀请的机构、个人和参与中国证券市场建设的社团组织等有关机构可以申请加入协会,经秘书长办公会审核后报理事会批准成为特别会员。 
第十七条 特别会员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八条 特别会员履行本章程第十四条规定的第一、二、三、四、八等项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由会员代表行使会员权利。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更换协会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会费使用情况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五)决定协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事项; 
(六)讨论和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会员代表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年度大会于每年4月30日前召开。理事会、监事会认为必要或由三分之一以上会员联名提议时,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北京证监局派观察员出席会员大会。 
第二节 理 事 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由十九名理事组成。理事由会员大会上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理事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书面报送北京证监局审查并经北京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召开会员大会;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并根据理事长提名、聘任  秘书长; 
(三)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表彰和处分会员; 
(六)决定协会工作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的设立和职能; 
(七)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  任、免职; 
(八)审核协会的内部工作管理制度; 
(九)听取监事会提出的对会员违法、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执行北京证监局授权或委托的各项工作;  (十一)决定其他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理事长、监事会、秘书长认为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监事会成员和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北京证监局派观察员出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节 理事长、秘书长、秘书长办公会  第二十九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在公司具有北京上市公司协会的会员资格:  (二)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三)所在公司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坚持规范运作和诚实守信,经营状况良好,在日常监管中无不良诚信记录;  (四)所在公司具有相应的规模、坚持规范、诚信,并在北京地区上市公司范围内有较大影响;  (五)本人有相应的领导水平和工作能力,热心协会工作、有能力为会员服务,身体健康,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六)不存在北京证监局认为不宜担任相应职务的情况;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二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经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一条 协会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 
第三十二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和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文件; 
(四)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理事长指定一名副理事长代其履行职责,特殊情况也可由理事会推选一名理事会成员履行职责。 
理事可以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三条 协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六人,其中一人为常务副秘书长。 
第三十四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日常工作,召集并主持秘书长办公会; 
(二)执行理事会决议;  
(三)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协会活动; 
(四)提名副秘书长、各工作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列席理事会会议; 
(七)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八)协会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
三十五条 秘书长办公会 
(一)理事会下设秘书长办公会,由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秘书长指定的其他人员组成,是保证协会工作正常开展的主要方式; 
(二)秘书长或由秘书长指定的副秘书长负责办公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三)秘书长办公会会议定期召开或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需要决定参加人员。  北京证监局派联络员出席会议。 
(四)秘书长办公会的各项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秘书长或由秘书长指定的人员组织实施。  
(五)秘书长办公会负责拟订协会的工作规则和协会的主要管理制度; 
(六)聘任或者解聘协会中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其他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第四节 监 事 会 
第三十六条 协会设监事会,监事会是协会工作的监督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设监事会召集人一人,监事二人。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选举和罢免监事会召集人; 
(二)监督协会章程、会员大会各项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会员大会报告; 
(三)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根据需要列席秘书长办公会; 
(四)提议召开会员大会临时会议和理事会临时会议; 
(五)监事会成员每年审查协会会费使用情况,向会员大会报告,并报北京证监局。 
(六)对协会会员行为进行监督。对违纪违法会员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处理并监督执行。 
第三十八条 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的任职条件参照会员理事的任职条件。 
第三十九条  北京证监局派联络员出席监事会会议。 
第四十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四十一条 协会的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二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是: 
(一)会费; 
(二)国家拨款、社会捐赠、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五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四十六条 协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分别担任会计和出纳。会计人员必须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离岗位前,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相关规定,接受会员大会、业务主管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和国家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八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北京证监局和北京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协会的资产。 
第五十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北京证监局在年审前对协会活动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核监督。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五十二条 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三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北京证监局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北京证监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协会经北京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北京证监局和北京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协会章程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决议通过,并报北京证监局审查同意后,报北京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二OO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北京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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