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监事会工作规则 |
| [04-06-16 16:22] 作者:北京上市公司协会 |
北京上市公司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上市公司协会(下称“协会”)的合法权益,规范协会的组织和行为,保证监事会及监事依法行使职权,依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北京上市公司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对会员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协会会员大会所赋予的权利。
第三条 监事会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协会利益。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罢免监事会召集人;
二、监督协会章程、会员大会各项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会员大会报告;
三、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根据需要列席秘书长办公会;
四、提议召开会员大会临时会议和理事会临时会议;
五、监事会每年审查协会会费使用情况,向会员大会报告,并报北京证监局;
六、对协会会员行为进行监督。对违纪违法会员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处理并监督执行。
第五条 监事会发现理事、协会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协会章程的行为,可以向理事会、会员大会反映,也可直接向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的情况下,有权要求监事会召集人召开临时监事会。
监事会例会的决议与临时会议的决议均属监事会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 在监事会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临时会议召开三日以前,应当将会议通知书面送达全体监事。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本人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并表决。
第九条 监事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监事以举手方式表决。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监事应当在监事会议上签字。
监事认为必要时,可要求协会有关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监事会有关问题。
第三章 监事
第十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会召集人一名。
第十一条 监事每届任期二年,可以连选连任。监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二条 监事一般应当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所在公司为协会会员单位,热心为协会会员服务,并具备相应工作能力;
二、具有履行监事会职责的必备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
三、能够维护协会、会员及协会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协会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刑事犯罪记录;
(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决的;
第十四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提请会员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勤勉的义务并忠实地履行监督职责。
监事有知情权,协会各组织机构应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六条 监事会对会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年终对会费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同时向北京证监局报告情况。
第十七条 监事会召集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代表监事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该召集人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十七条 监事不得利用在协会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协会的财产。
监事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会员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协会的秘密。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对其协会和会员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为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协会有关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协会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九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及会员大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协会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余任监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会员大会,选举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会员大会未就监事选举做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监事以及余任监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