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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会工作规则
[04-06-16 16:22]    作者:北京上市公司协会
                            北京上市公司协会理事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上市公司协会(下称“协会”)的合法权益,规范协会的组织和行为,保证理事会与会员大会、监事会之间协调运作,保证理事会及理事依法行使职权,并确保理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北京上市公司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理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协会所赋予的权利。

第三条 理事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协会利益。

第二章 理事会

第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责:
一、组织召开会员大会;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并根据理事长提名、聘任秘书长;
三、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协会开展工作;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表彰和处分会员;
六、决定协会工作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的设立和职能;
七、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免职;
八、制订协会的内部工作规则;
九、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会员违法、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执行北京证监局授权或委托的各项工作;
十一、决定其它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理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六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理事长不能召集或主持时,由理事长指定一名副理事长召集或主持。

第七条 理事会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事长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秘书长提议时。

第八条 理事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三个工作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理事,通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会议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等。

第九条 理事和各专业委员会均有提案权。提案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制作提案的理事签名。

第十条 根据上述第七条的规定,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 监事会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 秘书长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其签名的提议函。

第十一条 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序号按如下方式编排:
一、北京上市公司协会理事会会议序号 北京上市公司协会第X届理事会第Y次会议。
二、北京上市公司协会理事会临时会议序号 北京上市公司协会第X届理事会第Y次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如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并表决。理事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四条  理事会的表决方式为:采取举手表决。每一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到会理事的过半数通过。监事会成员和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北京监管局派观察员出席理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作出的决议,每位参与表决的理事均应在决议上签名。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本次理事会会议结束前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理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协会档案由理事会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理事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理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第十八条  理事会下设企业家沙龙、董事会秘书委员会、独立董事委员会、监事委员会和拟发行公司俱乐部等机构,各机构对理事会负责,其领导成员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长办公会及综合工作部。

第三章 理事

第二十条 理事会由十九名理事组成。理事由会员代表在会员大会上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理事每届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书面报送北京证监局审查并经北京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二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经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在公司具有北京上市公司协会的会员资格:
二、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三、所在公司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坚持规范运作和诚实守信,经营状况良好,在日常监管中无不良诚信记录;
四、所在公司具有相应的规模、坚持规范、诚信,并在北京地区上市公司范围内有较大影响;
五、本人有相应的领导水平和工作能力,热心协会工作、有能力为会员服务,身体健康,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六、不存在北京证监局认为不宜担任相应职务的情况;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和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文件;
四、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理事长指定一名副理事长代其履行职责,特殊情况也可由理事会推选一名理事会成员履行职责。 理事可以兼任秘书长。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内容与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协会章程之任何一款内容 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章程为准。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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